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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悦案例

无牌车辆车主如何认定?三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徐新君  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28日19时30分许,查某无证驾驶他人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行人陆某相撞,陆某撞伤倒地后,查某既未报警也未采取施救措施即离开现场,数分钟后,陆某被邓某驾驶的轿车碾压,事发后邓某也驾车离开现场。后查某回到现场。陆某经抢救时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的车主是谁进行了调查。查某、吴某等人在交警部门所作笔录中均一致陈述肇事二轮摩托车系汪某所有,汪某虽否认其为肇事摩托车车主,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邓某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本案争议焦点】
1、事故责任如何分担?
2、谁是肇事二轮摩托车车主?车主应承担什么责任?
3、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律师评析】
(1)关于事故责任的确定问题。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驾驶人在驾车行驶时应承担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查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夜间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未及时察明前方路面情况,遇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撞到陆某后既未报警也未采取防护、施救措施,弃车离开现场,查某在本起事故中具有较大的过错。邓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未及时察明前方路面情况,碾压到倒在地上的陆某后,也未报警也未采取施救措施,并在事发后驾车离开现场,邓某在本起事故中也具有一定的过错。陆某夜间横过没有斑马线的道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陆某在本起事故中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查某、邓某、陆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过错,根据查某、邓某、陆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查某、邓某、陆某之间的事故责任比例分别为56%、24%、20%

(2)谁是肇事二轮摩托车车主?本案中,查某、吴某等人在交警部门所作笔录中均一致陈述肇事摩托车系汪某所有,汪某主张摩托车系他人所有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推定汪某系无号牌肇事轮摩托车的所有人。
(3)关于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如何分配?法院判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事故车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应当由投保义务人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汪某系无号牌肇事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汪某应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事故发生时该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汪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查某系实际侵权人,应对汪某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责任;邓某的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了交强险,故人保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应由查某承担56%的赔偿责任。汪某将摩托车交由未取得驾驶执照的查某驾驶,汪某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应当与查某承担连带责任;邓某承担24%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陆某家属自己承担。


【法院判决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110000元,汪某赔偿110000元,查某赔偿166783.16元,邓某赔偿84335.64元,其余由陆某家属自行承担。
二、查某、汪某各自对对方应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承担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 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第十六条第二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本案未涉及商业保险,故对人保公司中否应承担商业保险责任,由邓某另行主张。


文稿|徐新君

编辑|杨沈霞

审核|宣传组

2019年9月25日发表于普悦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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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9.25    点击次数:400